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一)初次領購普通發票
納稅人初次領購發票時,需到辦稅服務廳辦理購票手續,按照要求提供下列資料、證件: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普通發票領購簿》;
3、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4、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5、填寫《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
(二)第二次及以后領購普通發票
納稅人需提供下列資料、證件: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普通發票領購簿》;
3、需驗審的發票。
(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普通發票的,需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一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納稅人領購發票時,要按規定交納發票工本費。
對發現的發票違章行為,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稅務違法、違章工作程序進行違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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