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和納稅申報時間是稅收要素中理解納稅期限時需要加以區分的三個概念,理解它們對于納稅人能否準確計算應納稅款,能否保證應納稅款的及時足額上繳等問題是至關重要的。
(一)概念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納稅人具有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是一個時間點。《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結算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貨物發出的當天,特別是指當天的某個時間點。如納稅人銷售一批貨物受到預收貨款的日期是2008年9月20日,發出貨物的日期是2008年10月2日,則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是2008年10月2日,而不是2008年9月20日。
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稅款的期限,有按年納稅、按期納稅和按次納稅之分,一般為一個時間段。《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當然這里的1日是指24小時這一時間段,而不是當日的某個時間點。
納稅申報時間是指納稅人在納稅期滿后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納稅款的時間,一般為一個時間段。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的,其納稅申報時間是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繳納。如增值稅納稅期限是2008年11月,則其納稅申報時間是2008年12月1日至10日。
(二)三者的關系
納稅人要保證及時足額納稅,除了掌握應納稅款的計算方法外,還要理清三者之間的關系。
首先根據《稅法》確定不同稅種的納稅期限,按年納稅、按期納稅還是按次納稅;其次確定每一筆業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否屬于該納稅期限;最后根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屬于該納稅期限的業務計算應納稅款,在納稅期滿后的納稅申報時間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如以增值稅為例,某商業企業2008年8月發生以下業務:
1.8月5日,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20輛,不含稅單價13000元;
2.8月8日,采用賒銷方式銷售60輛,合同約定8月27日收款;
3.8月16日,購進100輛摩托車取得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注明單價9000元,防偽稅控專用發票于8月30日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4.8月25日,采用預收貨款方式銷售30輛,貨款已經收到;
5.8月27日,收8月8日的60輛摩托車貨款,發出25日的10輛,其余9月5日發貨;
首先,確定納稅期限為2008年8月這一個時間段;
其次,確定每一筆業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直接收款方式銷售20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收到銷售額的當天,即8月5日;
賒銷方式銷售60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即8月27日;
預收貨款方式銷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貨物發出的當天,即應于8月納稅的是8月25日發出的10輛,應于9月納稅的是9月5日發出的20輛;
從以上可以看出對8月銷售的110輛摩托車只有90輛需要在8月納稅,而剩余的20輛應該在9月納稅;
最后,計算稅款:應納增值稅=(20+60+10)×13000×17%-100×9000×17%=198900-153000=45900(元)
納稅人應該于2008年9月1日至10日之間的時間內完成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4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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