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節約成本,保證工程質量,總包在包工包料的情況下,工程中的主要建筑材料或主體建材都是由總包統一購買,輔料由分包方自己采購。在這種情況下,總分包簽定的總分包合同中,合同中會確定總包發給分包方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的數量、型號和種類,在與分包進行工程結算時,總包會在工程款中扣下總包發給分包使用或分包領用的建筑材料款。
總分包之間的材料領用的稅務風險主要體現為:分包人從總包人領用的建筑材料是由總包采購的,并且含在總分包合同中和總包與分包的工程結算價中,分包方沒有按照結算價給予總包開具建筑業發票而是只針對勞務部分給總包開具建安發票,結果少申報繳納了營業稅,構成漏稅的風險。
例如,甲乙簽定了一份總分包合同,分包額為100萬元,其中這100萬元分包額中,含有分包人從總包人領用主建筑材料50萬元,和50萬元建筑勞務款,這50萬元的主建筑材料是由總承包方負責采購,并發給分包人用于工程建設,則在總包與分包進行工程結算時,結算價為100萬元,分包人只向總包人開具50萬元的建安發票,而不是100萬的建安發票。則其中的50萬元主建筑材料少申報繳納了營業稅,正確的做法是分包方向總包方開具100萬元的建安發票。因為根《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這條款中的“納稅人”不僅指總承包方而且指分包方。基于此規定,本案例中的分包不向針對50萬元材料繳納營業稅,必須做到如下幾點:
*9,總分包在簽定分包合同時,不能包總包購買的50萬元主建筑材料含在分包合同中。即總包與分包只簽定純清包工的建筑勞務合同(分包方只購買輔料)。
第二,總包采購建筑材料,再發給分包使用。
第三,總包與分包進行工程結算時,不能把分包方從總包方領用的建筑材料款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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