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再現:
某縣國稅局納稅評估工作人員在對某企業納稅評估時發現該企業2015年1-6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存在明顯的稅負偏低現象。經過納稅人對增值稅稅負低的現象進行舉證及對納稅人的財務人員和老板進行約談后發現該企業存有如下稅收違法行為:該企業1-6月每月進項稅額與銷售稅額基本相差不大,實際是該企業的財務經理“籌劃”的結果!該企業的財務經理通過參加培訓班后聽信某“專家”“稅收籌劃”方法:將企業當月實現銷售收入與企業進項稅額對比,將多出進項稅額的部分轉移到下月做收入達到“避稅”的目的!
對此企業的這一行為是否違法及按何種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稅務機關也有兩種不同的聲音:
1、一部分稅務人員認為該企業的行為是一般違法行為只要該企業將稅款補繳并補繳相應的滯納金就可以了!
2、另一部分人員認為該企業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偷稅行為應按照偷稅行為進行稅款補征、加收滯納金和罰款。
案情分析:
該企業稅務經理將本應在當月做收入的收入采取滯后入帳的方式記入下月,在當月來講屬于明顯的不計、少計收入及隱匿收入行為,并且每個月都有少繳稅款行為。符合稅收征管法六十三條中偷稅定義中的:偷稅主體、偷稅手段、不繳少繳稅款的三個要件一個不缺。故該企業的稅務經理的“稅收籌劃”實質就是偷稅!
經過稅務機關稅政科進行認真審理,納稅評估部門最終將該企業的上述行為定性為偷稅行為,將該企業交由稅務稽查部門進行立案查處!最終該企業被稅務機關將所有推遲到稅款所屬月份重新計算當月應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將該企業的上述行為定性為偷稅!由稅務機關追征稅款,并從滯納稅款之日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稅收滯納金并處企業所偷稅款1倍的罰款!
案例啟示:
從此案例中我們不難看出企業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失誤就在于缺少對偷稅定義的準確理解!“專家”也沒有正確解讀偷稅的定義就盲目進行宣講是造成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財務經理缺乏必要的判斷標準更是企業出現問題的直接原因!偷稅這一看似簡單的概念其實并不是隨口說說的問題,望廣大朋友能夠認真對待,是以圣人猶難之,故終無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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