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4年補繳2013年五險一金,2014年匯算清繳時是否屬于以前年度費用要做納稅調增?
答: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9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根據上述規定,2013年度的五險一金應作為2013年度費用處理,2014年補繳時,應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追補至2013年度稅前扣除。
所屬地區有特殊規定的,可以遵照執行。如《河南省地方稅務局所得稅處關于印發的通知》第五條關于“企業補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回復,企業補繳以前年度的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憑繳款憑據可暫在補繳年度扣除,扣除金額不得超過以前年度的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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