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稅收的角度,股權投資收益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股息紅利所得,二是股權轉讓所得。
紅股、轉增資本:不得征稅
1、紅股
即股份公司在利潤分配時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給股東“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權股東股份數的擴股行為。在股份公司持續經營過程,其資金來源于公司所得稅后的盈余積累,包括所有者權益類中的“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兩項。投資方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分配的紅股,應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至于如何處理?個人理解,投資方企業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2、轉增資本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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