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所得: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并納稅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3、股權轉讓所發生的虧損,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一、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二、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發布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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