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投資收益
一、股息、紅利、紅股、轉增資本
(一)境內自然人:免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第五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第六款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2008年第519號)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3、《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4、《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①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②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5、《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6、《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利),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境外自然人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稅法同時還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紅也不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持有中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關稅收問題的函》(國稅函發[1994]440號)明確,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股權轉讓:三種情形
1、《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和《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目前仍然有效。
3、《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和《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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