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取得成本是核算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預計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為簡化實務操作,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為準備投標資料發生的相關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除非這些支出明確由客戶承擔。
企業因現有合同續約或發生合同變更需要支付的額外傭金,也屬于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實務中,當涉及合同取得成本的安排比較復雜時,對于合同續約或合同變更時需要支付額外的傭金、企業支付的傭金金額取決于客戶未來的履約情況或者取決于累計取得的合同數量或金額等,企業需要運用判斷,對發生的合同取得成本進行恰當的會計處理。
滿足上述條件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確認時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或一個正常營業周期的,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為其他流動資產;初始確認時攤銷期限在一年或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以上的,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為其他非流動資產。
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發生合同取得成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對合同取得成本進行攤銷時,按照其相關性借記“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結轉的合同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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