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在多個方面存在顯著的區別:
一、定義與概念
聯營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不具有控制權。
合營企業: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合伙投資興辦的企業。按其合營的方式,有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兩種,合營企業的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二、分類與形式
聯營企業:分為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和松散型聯營。緊密型聯營是組成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半緊密型聯營是法人之間的合伙,沒有組成經濟實體;松散型聯營則是建立較為穩定的協作關系,各自獨立經營、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合營企業:分為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采用股權式合營方式,必須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合作經營企業則采用契約式合營方式,不一定組建共同管理機構。
三、投資者權利與影響
聯營企業: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但不具有控制權。
合營企業: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四、法律地位與責任
聯營企業:聯營各方可以資金、技術、工業產權、勞務、廠房設備等出資,其出資財產同聯營企業各方的財產相分離,成為聯營企業所有的財產。聯營企業以及聯營各方通常均享有法人資格,但聯營企業的獨立經營不應影響聯營各方的自主經營權。
合營企業:合營企業必須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共同組成董事會,共同委托經理、副經理進行管理與經營。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五、投資與收益分配
聯營企業:投資者按照其投資額占總投資額的比例計算投資成本和收益。根據投資方式的不同,可能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進行投資核算。
合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按股權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合作經營企業則按協議規定的投資方式和分配比例來計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