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
如果合同一方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一項合同要被分類為租賃,必須要滿足三要素:一是存在一定期間;二是存在已識別資產;三是資產供應方向客戶轉移對已識別資產使用權的控制。
客戶是否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權的判斷:
租賃準則規定,為確定合同是否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企業應當評估合同中的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在使用期間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并有權在該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
1.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因使用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
在評估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時,企業應當在約定的客戶權利范圍內考慮其所產生的經濟利益。
2.客戶是否有權主導資產的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客戶有權主導對已識別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的使用:
(1)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2)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間前已預先確定,并且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自行或主導他人按照其確定的方式運營該資產,或者客戶設計了已識別資產(或資產的特定方面)并在設計時已預先確定了該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 中級會計考試備考資料>>中級會計考點匯總下載 會計實務在線試題 中級會計三科目考點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