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安排和共同經營的區(qū)別: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共同經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

合營安排和共同經營的區(qū)別

一、合營安排和共同經營的區(qū)別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營安排包括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yè)。

共同經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

合營企業(yè)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二、共同經營的判斷是什么?

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應當劃分為共同經營。單獨主體,是指具有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的主體,包括單獨的法人主體和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但法律認可的主體。常見的單獨主體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yè)、合作企業(yè)等。某些情況下,信托、基金也可被視為單獨主體。

有確鑿證據表明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并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營安排應當劃分為共同經營:

(1)合營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合營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2)合營安排的合同條款約定,合營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3)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表明,合營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如果合營安排同時具有以下特征,則表明該安排是共同經營:

①各參與方實質上有權享有,并有義務接受由該安排資產產生的幾乎所有經濟利益(從而承擔了該經濟利益的相關風險,如價格風險、存貨風險、需求風險等),如該安排所從事的活動主要是向合營方提供產出等;

②持續(xù)依賴于合營方清償該安排活動產生的負債,并維持該安排的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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