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的區別在于權利客體不同、公示方法不同、權利的實現方式不同。
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的區別
1.權利客體不同。
①動產質權的客體是有形的動產。
②權利質權的客體是無形的財產,即權利。
2.公示方法不同。
①動產質權的公示方法是移轉占有,此種占有的移轉是外在的、有形的,可導致權利人對質物的直接占有。
②權利質押的公示方法主要采用移轉權利憑證的占有、辦理出質登記的方式,其公示方法是一種觀念的、抽象的方法。質權人對權利的“占有”也成為準占有。
3.權利的實現方式不同。
①動產質權主要是通過拍賣、變賣、折價的方式實現質權。
②權利質權除了上述的傳統方式外,還包括質權人代位向出質權利的義務人行使該出質權利的方式。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以此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而當債務人將這種責任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這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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