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終止的確認的一般原則,是指企業將之前確認的金融資產從其資產負債表中予以轉出的原則。
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1.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2.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該轉移滿足關于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規定。
3.以下情形也會導致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2023年新增)
(1)合同的實質性修改。企業與交易對手方修改或者重新議定合同而且構成實質性修改的,將導致企業終止確認原金融資產,同時按照修改后的條款確認一項新金融資產。
(2)核銷。當企業合理預期不再能夠全部或部分收回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時,應當直接減記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這種減記構成相關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
二、特殊情形
金融資產的一部分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的規定適用于該金融資產部分,除此之外,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的規定適用于該金融資產整體:
1.該金融資產部分僅包括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特定可辨認現金流量。
2.該金融資產部分僅包括與該金融資產所產生的全部現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現金流量部分。
3.該金融資產部分僅包括與該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特定可辨認現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現金流量部分。
金融資產定義
金融資產,是指一切代表未來收益或資產合法要求權的憑證,亦稱金融工具或證券,是單位或個人擁有的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是一種索取實物資產的權利。
經營性資產定義
經營性資產是在生產和流通中能夠為社會提供商品或勞務的資產,使用單位一般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從會計角度看,經營性資產指產業因盈利目的而持有、且實際也具有盈利能力的資產。
經營資產,是指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所涉及的資產,經營資產科目包括原材料、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銀行存款以及庫存現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