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財務程序中,出納不制單,不管是收款憑證還是付款憑證還是轉賬憑證,都應該有專門制單人員出納按審核無誤的收、付款憑證去收款、付款并填列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在小型公司,沒有很多人員配置的情況下,一般所有的記賬憑證都由會計制單。

制單是出納還是會計

記賬憑證原則上要求必須附有相關原始憑證方發生效力。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法律效力的一種文件。

制單方法:

憑證左上角“借方科目”處,按照業務內容選填“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科目。憑證上方的“年、月、日”處,填寫財會部門受理經濟業務事項制證的日期。憑證右上角的“字第號”處,填寫“銀收”或“收”字和已填制憑證的順序編號。

“摘要”欄填寫能反映經濟業務性質和特征的簡要說明。“貸方一級科目”和“二級科目”欄填寫與銀行存款或現金收入相對應的一級科目及其二級科目填寫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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