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形資產的概念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二、無形資產的特征
1、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
無形資產通常表現為某種權利、某項技術或是某種獲取超額利潤的綜合能力,它們不具有實物形態,是通過自身所具有的技術等優勢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
2、無形資產具有可辨認性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具有可辨認性;
(1)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交換。
(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如一方通過與另一方簽訂特許權合同而獲得的特許使用權,通過法律程序申請獲得的商標權、專利權等。
商譽通常是與企業整體價值聯系在一起的,其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相分離,不具有可辨認性。
3、無形資產屬于非貨幣性資產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無形資產在持有過程中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情況不確定,不屬于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屬于非貨幣性資產。
4、無形資產的可控制性
如果某項資源產生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缺乏法定權利來保護或其他方式來控制,則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如企業可能擁有一定的客戶基礎或市場份額,并由于為建立客戶關系和信賴付出了努力而期望這些客戶繼續與其進行商業往來,但是這種與客戶的關系或客戶對企業的信賴往往缺乏法定權利來保護,企業無法對其進行控制。
5、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當按照取得時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確認為無形資產。但屬于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會計處理。
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筑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筑物合并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分別進行攤銷和計提折舊。
6、企業合并中取得的無形資產成本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的規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購買方取得的無形資產應以其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計量,而且合并中確認的無形資產并不僅限于被購買方原已確認的無形資產,只要該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購買方就應在購買日將其獨立于商譽確認一項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