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費用的計算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倒擠的,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另一種是直接計算的,所得稅費用=(會計利潤+或-永久性差異)×25%。
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或收益)不包括企業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所得稅影響。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者事項相關的遞延所得稅,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
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
(一)當期所得稅的計算
當期所得稅即為當期應交所得稅。當期所得稅,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針對當期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應交納給稅務部門的所得稅金額,即應交所得稅,應以適用的稅收法規為基礎計算確定。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稅率
=(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企業所得稅稅率
1、納稅調整增加額
(1)稅法規定允許扣除項目中,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
①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工資的14%、2%、8%。
②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③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銷售(營業)收入的15%以內據實扣除。
(2)企業已計入當期損失但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
①稅收滯納金、罰款、罰金;
②計提的各種資產的減值準備。
2、納稅調整減少額
按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虧損和準予免稅的項目,如國債利息收入、前五年內的未彌補虧損等。
(二)遞延所得稅的計算
遞延所得稅,是指按照所得稅準則規定當期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即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當期發生額的綜合結果,但不包括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
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余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為正數(增加),記入借方。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為負數(減去),記入貸方。
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
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為正(增加)數,記入貸方。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為負數(減少),記入借方。
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