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確認的新準則通常基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中國的企業會計準則,特別是自2017年以來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及其后續修訂。這些準則規定了企業在確認收入時應滿足的五個基本條件。

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新準則

一、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企業與客戶之間訂立的合同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二、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

識別標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可明確區分的商品:

1.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從該商品與其他易于獲得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2.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獨區分。

三、確定交易價格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

考慮因素:企業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以及應付客戶對價因素的影響,以合理確定交易價格。

四、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分攤原則:企業應當在合同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后續調整:企業不得因合同開始日之后單獨售價的變動而重新分攤交易價格。

五、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確認時點: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履約進度的確定: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并在該履約進度下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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