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一)訴訟的概念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
  
  (二)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9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管轄有許多種類,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1.地域管轄。
  
  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管轄的地域內審理*9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2.級別管轄。
  
  是指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范圍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9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8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伺糾紛的管轄法院。
  
  (三)訴訟參加人
  
  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經濟權益發生爭議或受到損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調解或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
  
  2.訴訟代理人。
  
  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訴訟的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四)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包括*9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
  
  1.*9審程序,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9審經濟案件適用的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2.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9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9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審判監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特別程序,又稱再審程序。
  
  (五)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