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
  1.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1)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用品)、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
  (4)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不得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開具專用發票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2)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②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③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專用發票;
  ④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⑤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⑥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⑦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⑧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3.新版增值稅專用發票(2015年新增)
  (1)自2014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老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暫繼續使用。
  (2)專用發票聯次用途調整
  ①第1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記賬憑證;
  ②第2聯“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稅憑證;
  ③第3聯“發票聯”:作為購買方記賬憑證。
  4.為了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6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要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各省國稅機關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擴大不需事前實地查驗的范圍,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2015年新增)
  5.為了加強對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自2014年8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該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2015年新增):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