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領域中,會計和稅收是兩個不同的分支,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規范不同的對象。因此,二者存在差異是必然的。2006年財政部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進一步加強會計制度的國際化,頒布了新《企業會計準則》。2007年國家頒布新《企業所得稅法》,進一步明確了所得稅的計征方法,加強了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這兩項法規在各自領域的影響都是相當大的。在二者中,都對資產的處理做了明確的規定。通過對二者的比較,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會計準則和所得稅稅法對資產處理的差異。
  一、存貨計價
  準則著重解決了存貨的確認和計量,規定企業取得存貨應按成本計量;發出存貨應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個別計價法確定其成本;期末,存貨應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當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時,其差額應作為存貨跌價準備進行計提。
  稅法規定取得存貨以歷史成本計量;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擇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新實施的準則與稅法在存貨的計價方法上,基本取得了統一,對原有的后進先出法都給予了取消,但在政策變更上有所區別,會計上要求企業滿足兩個條件之一就可變更:一是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二是會計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二、固定資產的折舊
  固定資產的折舊政策具體包括折舊方法、折舊范圍、折舊年限及殘值等幾項,分別進行比較。
  折舊范圍:準則與稅法規定的范圍基本一致,只是在表述上有一些區別,準則規定企業應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稅法規定了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項目,其中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這一點在準則中沒有說明,企業對這樣的資產是提折舊還是提減值準備,將會形成與稅法的差異。
  折舊方法: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稅法規定固定資產采用直線法折舊。對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以及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準則與稅法在企業選用折舊方法上的不同,會導致計入成本的折舊額的差異。
 
  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準則規定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中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如果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應當調整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如果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應當調整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有明確的規定,如房屋建筑物的折舊最低年限為20年等,規定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準則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殘值確定方面給予企業很大的自由選擇權,稅法在這方面的規定是確定的,由于選擇的不同會形成差異。
  三、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處理
  準則規定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減值的跡象。當資產賬面價值大于該資產可收回金額部分,應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施行新準則的企業,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后不能沖回,只能在處置相關資產后,再進行會計處理。而稅法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所以,固定資產減值的計提在稅法和會計處理上會產生差異。
  四、無形資產攤銷
  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攤銷要區分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再攤銷,但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攤銷存在多種方法,包括直線法、生產總量法及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類似的方法。稅法規定無形資產采用直線法攤銷,且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首先準則和稅法在攤銷方法的選擇上會存在差異,其次在攤銷的范圍上也存在差異。
  五、生物資產處理比較
  準則對生物資產作了詳細的規定,首先對生物資產進行分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公益性生物資產。其次明確了計量方法:消耗性生物資產因具有存貨的性質,因此在計量上與存貨計量的方法基本一致;生產性生物資產因具有固定資產的性質,會計處理上會與固定資產的處理類似,如準則規定對生產性生物資產可計提累計折舊,可選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和產量法等;公益性生物資產,由于其不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在會計處理上規定不得提減值準備,以成本計價。
  稅法中主要對生產性生物資產作了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取得計價規定: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折舊方法規定采用直線法折舊,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準則與稅法對生物資產的取得規定基本一致,但在折舊方法上存在差異。稅法對消耗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未作說明,是否會給企業稅法上的漏洞,還有待實踐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