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貸款分為已減值貸款和未減值貸款
  原制度規定,貸款劃分為應計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未超過90天的貸款)和非應計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超過90天的貸款),應計貸款產生的利息確認為本期損益,而非應計貸款產生的利息則不能確認為本期損益,并無須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新準則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應進行賬面價值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確認減值損失,計提減值準備。銀行貸款發生減值時,應將其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新準則下相應設立“貸款-本金、貸款-已減值”來分別核算已減值和未減值的貸款。當貸款發生減值時,將貸款賬面金額紅字按明細分別轉入貸款(已減值)科目下,借:貸款-已減值;借:貸款-本金(紅字)。
  二、初始計量采用公允價值,后續計量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進行
  1、初始計量
  新會計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新準則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金融企業按當前市場條件發放的貸款屬于金融資產,應按發放貸款的本金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交易費用構成實際利息的組成部分。計入初始成本的交易費用應遵循重要性原則,否則應計入當期損益。原制度規定,貸款按實際貸出的貸款金額入賬,相關的貸款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貸款成本。相比之下初始確認金額相差交易費用,相應設立“貸款-本金、貸款-利息調整”來分別核算發放的貸款本金和交易費用。
  2、后續計量
  新準則規定,貸款和應收款項后續應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而原制度規定貸款按實際成本計量。
  要在貸款發生時確定實際利率,并在該貸款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時間內保持不變。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或存續期間無法可靠預計時,應當采用該金融資產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條款(包括提前還款權、看漲期權、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但不應當考慮未來信用損失。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于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折價等,在確定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未來現金流量或存續期間無法可靠計量時,應采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如果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
  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一是扣除已償還的本金;二是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三是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新準則規定,“已償還的本金”是現金流的概念,既包括本金的歸還,也包括借款人支付的利息。
  三、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各期利息收入
  1、利息確認時間與原制度不同
  原制度規定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并確認收入。新準則規定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金額。現在的銀行業貸款結息日往往在每季末月20日計提利息并確認收入,而在新準則的要求下就應為資產負債表日即每季(或每月)的月末,故相應設立“貸款-價值調整”科目過渡性科目,核算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的利息收入和按合同結計的利息之間的差額。貸款結息日按合同結計應收利息:借:應收利息,貸:貸款-價值調整;資產負債表日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利息收入:借:貸款-價值調整,貸:利息收入。
  2、確認的方法不同
  原制度規定確認的利息收入是按貸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發放貸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應計利息停止計入當期利息收入,納入表外核算;已計提的貸款應收利息,在貸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應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沖減原已計入損益的利息收入,轉作表外核算。新準則下要根據實際利率和攤余成本確認貸款利息收入,而在計算繳納營業稅時,必須按合同金額和合同利率計算繳納,對本金或應收利息超過90天未收到的,應予以沖回轉作表外核算。在計算清繳所得稅時,必須將非稅利息收入從會計利潤中予以扣除。為了方便計算繳納營業稅,設立表外“應稅貸款利息”科目核算按合同規定結計的應繳納營業稅的利息。在合同結息日,按結計的利息,記收入方;繳納營業稅時,按實際繳納營業稅的利息金額,記付出方。對于貸款本金或利息超過90天的貸款,將其結計的利息沖銷,記入付出方。本科目收入方余額反映已結計但尚未繳納營業稅的貸款利息。
 ?。?)未減值貸款,攤余成本等于賬面本金,合同利率等于實際利率。結息日,按合同利率計息:借:應收利息,貸:貸款-價值調整;對于不能按期收回的應收利息不僅要按照高于合同貸款利率的罰款利率計息,將高于合同利率計算的利息差額部分計入表外收入:應收貸款欠息-罰息,同時應收利息和表外應收貸款欠息,應按照合同利率計收復利,計入表外收:應收貸款欠息-復利。資產負債表日,按貸款攤余成本、實際利率確認利息收入:借:貸款-價值調整,貸:利息收入(應計貸款,本期確認數),同時表外收入:應稅貸款利息。應收利息在到期后90天仍未收回的,沖銷已確認的利息收入,轉作表外核算:借:應收利息(紅數)借:貸款-價值調整(紅數),貸:利息收入(紅數),表外收入:應收貸款欠息-欠息(結息日按合同利率計結的應收利息)和表外付出:應稅貸款利息。
  (2)發生減值貸款,計提減值準備,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和按合同利率計息的利息收入不同。按照應減記的金額計提減值準備:借:貸款損失準備支出,貸:貸款損失準備。相關貸款由未減值轉為減值狀態:借:貸款-已減值,借:貸款-本金(紅字),同時沖減表內應收利息余額和相應利息收入,在表外應收未收利息科目登記:借:應收利息(紅字)借:貸款-價值調整(紅數)貸:利息收入(紅字),表外收入:應收貸款欠息-欠息和表外付出:應稅貸款利息。
  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上期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確認利息收入:借:貸款損失準備貸:利息收入(攤余成本?鄢實際利率),將按賬面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進行表外登記,表外收入:應收貸款欠息-欠息和應稅貸款利息。(減值貸款攤余成本=貸款(已減值)初始賬面余額-確認為減值貸款后歸還的本金-該筆貸款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同時,表外應收未收利息應按規定計收復利,表外收入:應收貸款欠息-復利。
  收回已減值貸款部分本金,直接沖銷已減值貸款賬面余額:借:客戶賬,貸:貸款-已減值,同時,當日不需沖回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于當季末月與其他貸款一并按差額計提或沖轉。當收回全部本金時,沖銷已減值貸款賬面余額和計提的該筆全部損失準備,如收回欠息,直接記入:貸:利息收入和表外付出:應收貸款欠息。
 ?。?)減值貸款轉回未減值貸款,轉回后的未減值貸款不再區分本金和利息調整,對于已發生的表外應收貸款欠息,不需進行賬務處理。借:貸款-本金,貸:貸款-已減值(紅字)??蛻魧嶋H歸還貸款時,應先還表外欠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再歸還貸款的表內應收利息和本金。
  四、貸款減值的測試和減值損失的確認
  1、準備的依據不同
  原制度規定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貸款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對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應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品的市價、擔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業內部信貸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計提。新準則明確了金融資產(包括貸款和應收款項)性減值的客觀證據,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進行賬面價值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確認減值損失,計提減值準備,而對于未來事件可能造成的貸款損失,不管發生可能性有多大,均不應予以確認,即對于沒有客觀證據表明發生減值的貸款,都不計提減值準備。銀行貸款發生減值時,應將其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原制度相比,新準則更注重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更突出折現的概念,需將未來現金流量按貸款初始確認時的實際利率進行折現。
  2、新準則明確了減值測試的方法和程序
  原制度未規定貸款減值測試的方法,在實際執行中,各銀行減值測試的方法也不盡相同。新準則規定對單項重大的金融資產(含貸款,下同)應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確認減值損失。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也可以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中進行減值測試。
  由于在銀行中貸款業務數量龐大,種類多樣,為了更加準確、全面的核算貸款業務,一方面不僅要加大力度培訓會計人員專業知識,另一方面也要開發新的信息技術和系統支持配合新的準則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