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和田稅務實務知識相關內容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銷售征收增值稅總結如下:
咨詢描述:我單位2007年度將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償轉讓他人,銷售價格低于原值(售價53000元,原值107832.25元),該固定資產已使用過并提取了折舊(累計折舊14323.96元),該項收入(53000元)是否繳納增值稅?如何繳納?(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經研究,現將有關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一、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還是按照國稅函[1995]288號有關規定的要求予以確定。)
佳通輪胎(中國)河南分公司。
解答內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暫免征收增值稅:(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又根據《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財稅[2007]75號):十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7年7月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符合免稅規定的仍免征增值稅,銷售的應稅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7年7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其取得的銷售收入依適用稅率征稅。本辦法適用于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電力業、采掘業、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本條所稱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安徽省的合肥、馬鞍山、蚌埠、蕪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鄉、景德鎮、九江;河南省的鄭州、洛陽、焦作、平頂山、開封;湖北省的武漢、黃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長沙、株州、湘潭、衡陽。上述城市以行政區劃為界。
所以,請您根據您企業的實際情況處理即可。
掃一掃微信,學習實務技巧
高頓網校特別提醒:已經報名2014年財會考試的考生可按照復習計劃有效進行!另外,高頓網校2014年財會考試高清課程已經開通,通過針對性地講解、訓練、答疑、模考,對學習過程進行全程跟蹤、分析、指導,可以幫助考生全面提升備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