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楚雄彝族自治州會計稅務知識相關內容偷稅的認定及證據總結如下:
  稅務機關在稅收核定程序下,納稅人的行為只有在滿足偷稅行為的成立要件時,才可以認定其為偷稅。如:納稅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五、六項規定的情形,
  偷稅的認定及證據
  如何認定、調查、揭露、打擊與防范偷稅更是稅務管理的永恒課題。下面筆者就稅收核定程序下的偷稅行為認定和證據收集上,談一些粗淺的認識。
  一、偷稅行為的成立要件
  偷稅行為是指納稅人采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手段或行為的過失,產生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危害后果。其行為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要件:
  1、行為主體是納稅人。指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即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
  2、行為主體實施偷稅行為時須有主觀故意或過失。行為主體實施偷稅時需要采取一些手段或行為的過失,才能達到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目的。《*6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定行為人主要通過以下五種手段進行偷稅:一是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二是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五是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上述所列的幾種手段,納稅人可能單獨使用,也可能同時使用,只要具備上述手段之一,就可能構成偷稅。
  3、行為人產生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危害后果。如果納稅人雖然采取上述偷稅手段,但是未產生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危害后果,則適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條*9款的規定;對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但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則適用《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4、行為人采取偷稅的手段與造成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危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如果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與采取的偷稅手段無因果關系,則適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稅收核定程序下的偷稅行為認定。
  現行稅法規定普遍采用申報納稅方式,稅收核定只在特定情況下適用,其不具有創設納稅義務的作用,而只是一種稅收確認行為,屬于準法律行為的范圍。只有當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賦予的核定權,經過法定的程序作成的稅收核定送達納稅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稅務機關只能依據稅收核定的內容征收稅款,如認為核定有誤或者有不合適的地方,也只能通過法定程序予以更正而不能隨意否定。但是,當稅收核定存在重大瑕疪時,也可能無效。
  稅務機關在稅收核定程序下,納稅人的行為只有在滿足偷稅行為的成立要件時,才可以認定其為偷稅。如:納稅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五、六項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核定其有應納稅額的可以認定是偷稅行為;納稅人有該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且采取了《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手段,稅務機關核定其有應納稅額的也可以認定是偷稅行為。由于稅收核定是以納稅申報為前提,只有當納稅人違反申報義務和其他協助義務后,稅務機關才能啟動稅收核定程序。因此,稅收核定程序屬于稅務管理的范疇,是對納稅申報的補充。對于納稅人超過核定稅額的稅收,其納稅義務并未消亡,仍然應該據實申報。如: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當納稅人實際經營額高于核定標準時,仍然應該據實申報。如果超過核定稅額的稅收,納稅人采取了《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手段,對這種行為也可以認定是偷稅。
  三、稅收核定程序下的偷稅證據收集
  證據作為行政執法和行政訴訟中的核心內容,其對偷稅行為認定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按照公正原則的要求,任何行政執法和行政訴訟都不能回避取證、質證、認證和采證,而在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開始之后的首要環節就是取證。對于如何收集證據則成為稅務機關為了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或者查明案件事實的一項重要活動。
  (一)對于在稅收核定程序下認定的偷稅行為,在證據的收集上應區分不同情況予以收集。一般情況下稅收核定是基于事實上的推定或法律上的推定。如:對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預售收入的利潤率不得低于15%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除費用規定等都是基于法律上的推定,〈〈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納稅調整方法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都是基于事實上的推定。基于法律上的推定具有法定性,而基于事實上的推定不具有法定性,僅具有個案性,因案而異。稅收核定中推定的對象只能是課稅事實,如收入、費用、利潤、財產等,而稅額本身以及單純的基礎事實,則不在推定的對象之中。
  1、基于法律上的推定。按照“法律上有關推定的規定,在相反證據不足以否定時,應依法對假定的事實予以認定,相反證據足以證明推定的事實不存在,就不能適用推定。”的觀點。在運用法律上有關推定的規定時,應盡量考慮其合理性,收集證據時應當充分聽取納稅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并對陳述、申辯情況進行記錄或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對于納稅人的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重視,納稅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納稅人的陳述和申辯,實際上是納稅人針對稅收核定的結果事實進行的反駁,這時他處于本證的地位,對其提出的陳述和申辯的意見,應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稅收核定所依據的基礎事實確不成立,才能卸除其舉證負擔。例如: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土地增值稅按銷售收入1%預征率征收,稅務機關在核定征收前應履行告知義務,當納稅人提出異議要求核實征收時,在納稅資料齊全的情況下,應予以調整應納稅額。
  2、基于事實上的推定。基于事實上的推定一般是以違反法定義務為前提或基于實質課稅的需要。如:納稅人違反法定義務,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查清納稅事實、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定價行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或核定其應納稅額。基于事實上的推定僅為邏輯上之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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