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和權益法的區別有哪些?想知道成本法與權益法的區別有哪些的考生快和小編一起看一下吧!
一、適用范圍
成本法:
1.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如占股在50%以上)。
2.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如占股在20%以下且為非流通股份)。
權益法:主要適用于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即對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投資,通常占股在20%~50%。
二、會計處理
初始計量:
成本法下,投資企業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或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
權益法下,投資企業按照在被投資企業享有的權益份額進行初始計量。
后續計量:
成本法下,除非投資企業追加投資或減少投資,否則不進行賬面價值調整。
權益法下,投資企業需要根據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權益調整。當被投資企業盈利時,投資企業需要按照應享有的份額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并確認投資收益;當被投資企業虧損時,投資企業需要按照應承擔的份額減少“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并確認投資損失。
三、投資收益確認
成本法:投資企業按照實際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分配確認投資收益。
權益法:投資企業需要將被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中應享有的份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
成本法
基本原則:投資方持有的對子公司投資(控制)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特殊情況:投資方為投資性主體且子公司不納入其合并財務報表的除外
賬務處理
購入時:
基本原則:
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
2.追回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具體處理:
1.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相對于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而言的被合并方凈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最終控制方收購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譽
2.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付出對價的公允價值
持有期間:
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計提減值:
基本原則:
1.投資方應當關注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資單位凈資產(包括相關商譽)賬面價值的份額等類似情況。
出現類似情況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可收回金額低于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2.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后不允許轉回
會計分錄: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權益法
對合營企業(共同控制)和聯營企業(重大影響)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
科目設置:
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其他綜合收益/其他權益變動
1.盡管在評估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潛在表決權的影響,但在確定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的份額時,潛在表決權所對應的權益份額不應予以考慮。
2.在持有投資期間,被投資單位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應當以合并財務報表中凈利潤、其他綜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中歸屬于被投資單位的金額為基礎進行會計處理。
3.如果被投資單位發行了分類為權益的可累計優先股等類似的權益工具,無論被投資單位是否宣告分配優先股股利,投資方計算應享有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時,均應將歸屬于其他投資方的累積優先股股利予以扣除。
4.所有者權益不變的事項有:彌補虧損、轉增資本、提取盈余公積、發放股票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