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章節規范范圍(如: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1.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
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有客戶承擔的成本(理由:體現在合同價款中)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或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滿足上述條件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履約成本:
1.初始確認時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或一個正常營業周期的,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為存貨。
2.初始確認時攤銷期限在一年或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以上的,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為其他非流動資產。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不屬于合同履約成本):
1.管理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明確有客戶承擔。
2.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
3.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即該支出與企業過去的履約活動相關。
4.無法再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合同取得成本:
1.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其中: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
2.財務報表的列示要求
滿足上述條件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取得成本:
(1)初始確認時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或一個正常營業周期的,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為其他流動資產。
(2)初始確認時攤銷期限在一年或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以上的,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為其他非流動資產。
3.為簡化實務操作,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4.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
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為準備投標資料發生的相關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除非這些支出明確由客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