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法領域,有些主體可以行使法定的職權(必須依法行使且不可放棄的),履行法定的職責;有些主體則享有法定的權利(可以放棄),履行法定的義務。
  
  (一)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
  
  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可以總稱為“調制權”,分為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兩大類。
  
  1.宏觀調控權。
  
  宏觀調控權可以分為宏觀調控立法權、宏觀謫控執法權。還可根據具體調控領域、具體調控方式等標準,把宏觀調控權分為財政調控權、金融調控權、計劃調控權等。其中,財政調控權包括財政收入權和財政支出權,前者包括征稅權、發債權等;后者包括預算支出權、轉移支付權等。金融調控權包括貨幣發行權、利率調整權等;計劃調控權包括產業調控權和價格調控權等。
  
  2.市場規制權。
  
  市場規制權可以分為市場規制立法權、市場規制執法權。主要包括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制權,特別是對價格、質量、廣告、虛假信息、濫用優勢地位,以及其他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等行為的規制權。此外,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等因素的出現,又產生了特殊市場規制權(或稱特別市場規制權),如金融市場規制權、房地產市場規制權、能源市場規制權,等等。
  
  3.調制權的分配。
  
  由于調制權的種類各異,各個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作為負有特定職能的部門,所享有的職權各不相同。同時,同一主體可能既享有調控權,又享有規制權。
  
  (二)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主要職責
  
  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在享有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等職權的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職責。這些職責主要包括貫徹法定原則,依法調控和規制,不得棄權等。
  
  1.貫徹法定原則。
  
  貫徹法定原則是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基本職責。法定原則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各類主體必須貫徹和遵守的原則。
  
  2.依法調控和規制。
  
  依法調控和規制是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重要職責。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來行使調制權,而不是濫用或超越自己的調制權。
  
  3.不得棄權。
  
  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不能放棄調制權,由于調制權直接關系到國家的基本利益和國民的基本權利,因此,該調控的時候調控,該規制的時候必須規制,不能違法地不作為,或者任意放棄。
  
  (三)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權利
  
  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主要是市場主體,其權利可以統稱為“市場對策權”。市場對策權是接受調控和規制的市場主體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一種自由權,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對策權,也可以是市場主體隊調制行為的對策權。
  
  (四)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義務
  
  1.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義務。
  
  市場主體應當接受相關國家機關依法作出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依法實施的調制行為,如國家立法機關依法調整稅率、利率,國家征稅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征稅,中央銀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等,只要是依法進行的,市場主體就不能拒絕或反抗,這是其基本義務。
  
  2.依法競爭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