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這里所述的法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它是法律事實的一種,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為是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這一方面表明法律行為應是行為人有意識創設的、自覺自愿的行為,而非受脅迫、受欺詐的行為;另一方面表明法律行為是行為人以達到預期目的為出發點和歸宿的。法律行為的目的性,是決定和實現行為的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據。
  
  2.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其期望發生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為與非表意行為,例如事實行為等相區別的重要標志。行為人僅有內心意思但不表達于外部,則不構成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也不能成立;行為人表達于外部的意思如果不是其內心的真實意思,法律行為原則上也不能成立。
  
  3.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
  
  法律行為只有從內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或不違背法律的規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也才能產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否則,該行為不但不會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而且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非法行為不是法律行為,例如侵權行為。確認法律行為的合法性,有利于指導行為人樹立正確的行為模式,明確何種行為是可為或不可為、是否為法律所認同,從而達到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目的。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法律行為從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類。不同類型的法律行為,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這是按照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幾個方面的意思表示而進行的分類。單方法律行為是指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債務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的追認等。多方法律行為是指依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合同行為等。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便于正確認定法律行為的成立及其效力。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有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法律行為則需要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能成立。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這是按照法律行為是否存在對待的給付而進行的分類。這里所稱的對待給付,是指一方為獲取對方提供的利益而償付的代價。有償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相互之間享有權利時必須償付相應代價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承攬等。無償法律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時不需支付任何代價的法律行為,例如贈與、無償委托、借用等。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便于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范圍及其責任后果的承擔。一般而言,有償法律行為的義務人的法律責任比無償法律行為義務的法律責任要重。
  
  3.要式法律行為和非要式法律行為
  
  這是按照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而進行的分類。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合同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非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區分要式與非要式法律行為對于判定法律行為的成立具有意義,同時,法律規定某些法律行為須以要式成立,可以督促當事人謹慎進行民事活動,使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具體并有確鑿憑證,從而起到穩定交易秩序的作用。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這是按照法律行為之間的依存關系而進行的分類。主法律行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為的存在就可以獨立成立的法律行為。從法律行為是指從屬于其他法律行為而存在的法律行為。例如,當事人之間訂立一項借款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又訂立一項擔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便于明確主從法律行為的效力關系。從法律行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不成立,從法律行為則不能成立;主法律行為無效,則從法律行為也當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并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