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
  雙方自由協商、一致同意訂立;
  依照法律規定,直接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出現法定情形時,法律強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有相反意愿)。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  (一)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10年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2.2次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以下簡稱“勞動者法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通俗理解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簡單說就是沒有明確到期日的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出現法定或約定的終止情形(比如退休、企業破產、嚴重違紀等),勞動關系就會一直延續下去。它像一條“無限延長線”,不同于固定期限合同(如1年、3年),不需要反復續簽,穩定性極強。
  舉個例子:
  小王在奶茶店工作滿10年,老板第三次和他續簽勞動合同時,小王提出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奶茶店不能拒絕,只能同意。從此,小王不用再擔心合同到期被“優化”,只要不犯大錯(如偷錢、曠工),老板就不能隨意解雇他。
  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優勢與挑戰
  對勞動者的優勢:
  ?穩定性強:不用擔心合同到期被裁員,企業無法以“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關系。
  案例:某電商公司裁員時,優先解雇固定期限合同員工,無固定期限員工因成本高被保留。
  ?解雇保護:企業解除合同需符合嚴格條件(如嚴重違紀、公司破產),且需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員工因拒絕錄入錯誤數據被解雇,法院認定企業違法解除,需賠償2倍工資。
  對企業的挑戰:
  ?用工成本上升:解雇無固定期限員工需支付更高補償(如工齡越長補償越多);
  ?管理難度增加:對績效差的員工難以“自然淘汰”,需通過培訓、調崗等流程證明其不勝任。
  常見誤區澄清
  ?誤區: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鐵飯碗”?
  ?事實:企業仍可合法解除合同,例如:
  員工嚴重違紀(如偷盜、曠工);
  企業破產或經營困難需裁員;
  員工患病長期無法工作。
  案例:某程序員因泄露代碼被解雇,法院支持企業合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
  ?誤區: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更長
  ?事實: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與固定期限合同一致(如3年以上合同試用期均為6個月)。
  ?誤區:第三次必須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例外:若員工自愿簽固定期限合同,企業無需強制。
  案例:袁某第三次續簽時自愿選擇1年期合同,后反悔索要雙倍工資被法院駁回。
  普通人如何維護權益?
  ?勞動者:
  保存工資條、考勤記錄、續簽合同通知等證據;
  符合條件時主動提出簽訂要求(書面形式更穩妥)。
  ?企業主:
  定期清理員工合同到期情況,避免“被默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完善績效考核制度,避免因無法證明“不勝任”而陷入解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