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減少的無形資產,當月停止攤銷。根據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當月減少的無形資產(如出售、報廢或終止使用)應當立即停止攤銷,這與固定資產折舊“次月停止”的規則截然不同。簡單來說,無形資產的處理遵循“攤頭不攤尾”原則——當月增加的資產從當月開始攤銷,而當月減少的資產即使月中處置,也需在當月終止攤銷。
當月減少的無形資產當月攤銷嗎?  通俗比喻:
  假設企業3月15日將一項專利賣給其他公司,這就像租了一間辦公室,合同約定租到3月31日。即使你3月10日提前退租,房東也不會退半個月租金,而是按整月計算費用。但無形資產的處理相反:3月賣出的專利,雖然月中才處置,但會計上視為整個3月已“停止使用”,因此3月仍需攤銷,4月起徹底停攤。
  ?為什么這樣規定?
  ?匹配經濟利益的消耗
  無形資產的價值消耗基于時間或產量,而非物理存在。一旦資產被處置或報廢,其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即終止,因此攤銷必須同步停止。
  ?避免虛增成本和資產
  若繼續攤銷已不存在的資產,會導致費用虛增(利潤虛減),同時無形資產賬面價值也會高于實際,誤導報表使用者。
  ?會計準則的明確要求
  根據準則,攤銷期從“達到預定用途”開始,到“終止確認”結束。終止確認的當月即為攤銷終點,與減少的具體日期無關。
  ?無形資產攤銷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自用時)
        其他業務成本(出租時)
        制造費用/生產成本等(專門用于生產產品)
         貸:累計攤銷
  ?常見誤區與風險提示
  ?誤區:與固定資產折舊規則混淆
  ?錯誤操作:某企業3月10日出售設備,次月(4月)停止折舊;但對3月15日出售的專利也誤操作為4月停攤。
  ?正確處理:固定資產“次月停”,無形資產“當月停”,兩者不可混淆。
  ?誤區:未及時調整攤銷計劃
  ?案例:某軟件原計劃攤銷5年,但第3年因技術過時提前報廢。若繼續按原計劃攤銷,會導致后兩年費用虛增,資產虛高。
  ?合規要求:處置當月立即停攤,并按實際使用期重新計算累計攤銷。
  ?未充分披露的風險
  根據會計準則,無形資產減少的原因、金額及對財務報表的影響需在附注中披露。若未說明,可能引發審計質疑或投資者信任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