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會計分期與權責發生制原則
固定資產的折舊需按受益期間分攤成本。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可能未實際投入使用(如月末購入未安裝的設備),因此其經濟利益的消耗通常從次月開始。這一處理方式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即費用與收益匹配。
?2.實務操作的一致性
若當月新增資產即計提折舊,可能導致以下問題:
?時間不足:例如月末最后一天購入的資產,當月僅使用1天卻需計提整月折舊,顯然不合理;
?核算混亂:頻繁的資產增減變動會加大財務人員工作量,統一“次月計提”可簡化操作。
?3.反向規則:當月減少的資產仍需計提
與新增資產相反,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如報廢、出售),?當月仍需計提折舊,次月起停止計提。例如:某設備3月15日出售,3月整月仍需計算折舊,4月不再計提。
?特殊情形的處理
?1.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未竣工的資產
若固定資產已完工并達到可使用狀態(如廠房完成主體建設),即使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也需按估計價值入賬并計提折舊。待實際成本確定后調整賬面價值,但已提折舊不再追溯。
案例:某企業新建倉庫于3月20日完工并投入使用,但竣工決算延至6月完成。企業需從4月起按暫估價值計提折舊,6月調整倉庫原值后,不調整前3個月的折舊額。
?2.未實際投入使用的資產
根據會計規則,只要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如設備完成安裝調試),即使未實際啟用(如備用生產線),?仍需從次月起計提折舊。但稅法規定,此類未投入使用的資產(房屋除外)折舊不得稅前扣除,需納稅調增。
?3.更新改造期間的資產
處于更新改造期間的固定資產需暫停計提折舊,待改造完成并重新達到可使用狀態后,按新的賬面價值重新計算折舊。例如:某生產線3月停用改造,3月仍計提折舊,4月起停提,待9月改造完成后按新價值從10月起計提。
?實務案例演示
案例1:常規購入設備
企業于2025年3月10日購入一臺價值12萬元的生產設備,預計使用10年,殘值率5%。
?會計處理:
3月不計提折舊;
從4月起,每月折舊額=(120,000-6,000)÷(10×12)=950元。
案例2:月末最后一天購入資產
企業于3月31日購入一輛價值30萬元的貨車,當日完成驗收。
?會計處理:
3月不計提折舊;
從4月起,按貨車預計使用年限(如4年)計提折舊。
?常見誤區與風險提示
?錯誤計提當月折舊:
若財務人員誤在當月計提,需紅字沖回錯誤分錄,并調整次月折舊額,否則會導致利潤表失真。
?混淆會計與稅法差異:
會計上對未使用資產計提的折舊(如備用設備),需在稅務申報時納稅調增,否則可能引發稅務風險。
?折舊方法選擇不當:
新增資產需根據經濟利益消耗方式選擇折舊方法(如直線法、加速折舊法),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