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來的配股復審申報材料收悉。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企函發(1995)69號《關于轉讓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配股權的批復》、四川省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川證委[1995]6號文《關于同意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及提請國家證監會復審的報告》、1995年6月3日《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屆第四次股東大會決議》等文件,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報材料符合《公司法》、證監會《關于執行<公司法>規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辦理配股申請和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定》等法規和文件的有關規定,可以向全體股東配售23,781,600股普通股,其中向社會公眾股東配售13,812,002股向國家股東配售3,923,076股,向法人股東配售6,046,522股。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可將其股權有償轉讓,轉讓應按你公司向證監會報送的申報材料中確定的方式辦理。
  二、你公司配股應嚴格按照報送證監會的《配股說明書》中的方案實施,并在1995年12月5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國家股股東、法人股股東配售的股票和國家股股東、法人股東轉讓給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國家有關規定公布之前暫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