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鞏固國家貨幣幣值,穩定金融,保障人民財產,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國家貨幣系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之貨幣,及中央人民政府特許發行之地方貨幣。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凡攜帶或私運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者,一律沒收。
四、攜帶或私運國家貨幣出入國境有破壞國家貨幣嫌疑者,或私運偽造、變造之人民幣進入國境者,查獲機關應將人證一并送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出入國境之郵件,查有夾帶國家貨幣者,沒收其貨幣。此項夾帶之貨幣如系供犯罪之用或有偽造、變造嫌疑者,查獲機關應連同郵件送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195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