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民政學校:
  
  你校重民校(87)001號報告收悉,現批復如下:
  有關助學金制度仍應按原教育部、財政部1977年12月17日下達的關于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生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的通知和1979年10月24日關于主要副食品銷價提高后,對中、小學民辦教職工補助費和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助學金等規定的有關內容執行。人民助學金標準系國家教委、財政部統一制定的,各部門不能自行修改。至于學生中發生的學習、生活的困難,可用人民助學金中的困難補助費等,區別困難程度,予以適當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