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精減會議的指示精神和國務院有關會議管理規定,為加強建設銀行會議的計劃管理,改進工作作風,節減會議費用,提高會議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以總行名義、總行部門名義召開的由省級分行(包括計劃單列市分行,下同)行長、副行長、處長及有關人員參加的全行性會議,以及由部分省級分行或省級以下分支行有關人員參加的片會或小型座談會。
總行會議分為以下三類:
一類會議:由省級分行行長或副行長參加的研究重要綜合性問題的會議。
二類會議:由省級分行處長或有關人員參加的研究本部門業務發展中某一(些)方面突出問題的專業會議。
三類會議:由部分省級分行或省級以下分支行有關人員參加的研究具體工作的專題性會議。
第三條 總行各部門職能處室不得以處室的名義召開系統內各類會議。
第四條 總行對各類會議按照計劃安排、費用預算、審核批準的原則進行嚴格管理。
第五條 總行各部門召開會議,原則上不要求分行行長或副行長參加,確需參加的,需經總行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各部門每年只能召開一次一類或二類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若干次三類會議。
第六條 總行機關會議歸口總行辦公室管理。總行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一、二類會議,須在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會議計劃(見附表),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送總行辦公室。
第七條 辦公室根據精減會議、提高效率的原則,對各部門提出的會議計劃進行審核協調后,將一類會議和二類會議擬定出會議計劃,報總行黨組審批。會議計劃經批準后,由辦公室行文下達各部門執行,并抄送各省級分行。
第八條 列入正式會議計劃的會議,主辦部門在召開前,應將會議有關事項(會議名稱、內容、參加人員、人數、地點、時間、費用等)寫出簽報,經辦公室、機關服務中心審核后,報行領導批準。
擬召開的三類會議,主辦部門在召開前,應將會議有關事項(會議名稱、內容、參加人員、人數、地點、時間、費用等)寫出簽報,經辦公室、機關服務中心審核后,報分管行長審批,并報黨組備案。
第九條 行內各部門召開會議所發通知(行發文或部門發文)須會簽辦公室。同時,將會議通知抄送辦公室、機關服務中心。
第十條 在年度執行中,因情況變化,需增加或變更會議的,主辦部門應事先提出簽報,說明原因,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各類會議要嚴格控制規格、地點、時間、人數和食宿費標準。一、二類會議一般不超過三天,三類會議一般不超過兩天。一類會議人數一般不超過120人,二類會議人數一般不超過100人,三類會議人數一般不超過30人。凡會議所在地行擁有自己的會議場所,具備開會條件的,都要利用本行會議場所,不到其他賓館飯店開會。
第十二條 會議主辦部門在會前要做好充分準備,確保會議效果。會議內容涉及其它部門的,要事先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協商一致才能寫入會議報告等材料。一類會議的主題材料要事先經總行黨組集體討論審定。二類會議主題材料要事先經分管行長審閱,涉及其他部門還要由其他分管行長審閱。
第十三條 二類會議是落實全行工作任務、研究安排部門一定時期重點工作的專業會議,會議名稱不能冠以“工作會議”的字樣。二類會議由各部門主任(總經理)主持召開。總行領導原則上不參加二類會議和三類會議。對于一些重要的專業會議,分管行長可參加會議討論,并發表自己的意見,但一般不做主題報告和總結講話。
第十四條 總行年度會議費用實行總額控制的方法。在編制年度會議計劃的同時,提出年度會議費用預算一并報總行黨組審批。費用預算經過批準原則上不得超過。
第十五條 機關服務中心按照批準的會議計劃和會議簽報,嚴格按規定的會議費用開支項目和標準進行審查核銷(具體費用開支項目和標準另行規定)。對未經審批的會議不得核銷費用。對因特殊情況超過批準會議費用預算的開支,必須經原審批人批準后,方可核銷。
第十六條 總行召開的全國建設銀行工作會議、全國建設銀行分行行長座談會、全國建設銀行計劃工作會議及全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工作會議,行領導講話以總行正式發文(建總發字)印發。
其它一類會議和二類會議,會后應形成會議紀要以總行正式發文印發;行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可以《情況通報》的形式印發。總行各職能部門負責同志在會議上的講話,其精神和要求應寫進會議紀要,不得以發文形式(總行發文、部門發文)將講話單獨印發。三類會議結束后,應向分管行長寫出會議總結報告。
第十七條 辦公室要加強對會議計劃的安排、監督和檢查,每半年要對各部門召開會議情況進行匯總,向行領導報告并通報各部門。
第十八條 對于違反規定,未經批準召開會議或會議費用嚴重超支的,要對會議主辦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總行辦公室負責解釋。自1996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