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府,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是人民的勤務員。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密切地聯系人民群眾,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并應鼓勵人民群眾監督自己的政府和工作人員。因此,各級人民政府對于人民的來信或要求見面談話,均應熱情接待,負責處理。過去有些地方,對于這一工作很重視,認真負責地處理了人民所提出的問題,滿足了人民的要求,獲得人民群眾的稱贊。但也有很多地方,對于這一工作不夠重視,有的甚至采取了敷衍應付或馬虎拖延的態度,因而引起人民群眾不滿,疏遠了人民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的關系。這種不正確的思想作風,必須嚴格糾正。為此,特作如下決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切實執行:
(一)縣(市)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均須責成一定部門,在原編制內指定專人,負責處理人民群眾來信,并設立問事處或接待室,接見人民群眾;領導人并應經常地進行檢查和指導。
  (二)對人民所提出的意見和問題,凡本機關能辦理的,必須及時辦理。需要轉交下級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辦理的,應及時轉送,并檢查催辦。如系上級機關交辦者,應及時辦理,并于辦理后將結果回報;若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處理,亦應告知來信本人及原交機關。但對于反動分子借人民名義向政府提出的帶有挑撥性或試探性的問題,則不要答復。
  對于人民所提問題的處理結果,應及時通知本人。對于有教育意義的典型事件于處理后,可在當地報紙上發表或在適當的會議上宣布。
  (三)凡屬控告機關或工作人員的事件,應交人民監察機關處理。嚴禁被控機關或人員采取報復行為;如有報復者,應予以處分,情節嚴重者并應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四)對報紙刊物所載人民群眾的批評或意見,各有關機關或工作人員須認真研究處理,并應在該報刊上作公開的答復或檢討。
  (五)對于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的工作,應建立登記、研究、轉辦、檢查、催辦、存檔等各項制度,并定期總結。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對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的工作,應經常檢查總結,定期向上級報告。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和中央直屬省市人民政府,應每半年向政務院作一次關于處理此項工作的總結報告。
   195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