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外貿局,貿促會,各總公司,工貿公司,各進出口商會,駐阿聯酋、科威特使館商務處:
  近幾年來,國內各地區、各部門,各類公司紛紛在阿聯酋、科威特舉辦展銷會或競相參加當地組織的國際博覽會,特別是當地廟會性質的博覽會,有時一屆就有八十多個單位,二、三百人從國內蜂涌而至。造成在國外同期重復展出,相互削價競爭,派出單位和人員過多過濫的局面。嚴重影響了我國對外開放的形象。為了加強在阿聯酋、科威特展銷會的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制止在國外展銷工作中出現的混亂現象,根據我駐外使領館的建議,特作如下規定:
  一、將阿聯酋和科威特列為舉辦展銷會的熱點國家。各地區、各部門、各公司赴阿聯酋、科威特舉辦展銷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均報經貿部歸口協調、審批。各部門,各地區,各公司申請辦理出展的具體作法和有關注意事項,應按照經貿部一九八九年第12號文告《在國外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的審批管理辦法》,和一九九○年第5號文告《關于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兩文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公司如有經過原審批單位批準,將于一九九○年十月一日以前在阿聯酋、科威特舉辦展銷會或參加博覽會者,可以憑原有批件繼續辦理出展手續。一九九○年十月一日以后擬在上述兩國組展或參展的單位一律報經貿部審批。
  三、凡未經過經貿部批準,擅自在一九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在阿聯酋、科威特舉辦展銷會或參加博覽會的單位,經貿部將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批評,停止其在熱點國家舉辦展銷會的資格等處理辦法。
  四、我常駐上述兩國的海外貿易公司為國內單位辦理出展準備工作或辦理參展人員的入境簽證時,應主動要求出展單位提供經貿部的批件。沒有經貿部的批件,海外貿易公司不得為國內出展單位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