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的管理,現對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審查要點及批準文件應包括的內容作如下法規:
一、審批合同、章程要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府法規;
(二)是否符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和批準文件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則。
二、審查要點
(一)合同、章程的法律有效性,包括是否有簽字時間、地點、簽字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權;
(二)合同、章程應包括的內容是否有遺漏,要求呈報的文件是否齊全;
(三)合同、章程是否有涉及政府行為和約束第三方(即非合同方)的條款;
(四)對屬于國家限制利用外資的項目、需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設備的項目和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管理的項目,是否已按國家法規的程序完成了批報手續;
(五)經營范圍是否明確具體,用詞是否嚴謹規范;
(六)投資各方出資的比例、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七)技術轉讓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款》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法規;
(八)設備和原材料的采購、產品內外銷的比例、方式、定價原則和責任是否明確具體;
(九)企業外匯平衡的辦法是否可行;
(十)中外職工的工資、福利;
(十一)董事會的組成、權限、召開董事會會議的程序以及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二)爭議的解決和違約處罰;
(十三)企業的中止、解散以及清算時對資產的處置;
(十四)合同、章程及其附件是否規范化并符合我國法律的要求。
三、合同、章程的批準文件應包括的內容
合同、章程的批準文件不宜過于簡單和籠統,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和合作各方的名稱;
(二)企業經營范圍和生產規模;
(三)投資總額、注冊資本額、投資各方出資的比例及出資方式,如屬合作經營企業,還應包括利潤分配原則;
(四)經營期限;
(五)對設備進口清單的確認;
(六)審批機關須強調的其他問題。
批文中對上述各項的措詞、用語應嚴密、準確。
四、其它
(一)審批機關審批的文件以中文本為準,中外文本的一致性由簽訂合同各方負責。
(二)技術轉讓協議、委托經營管理或承包經營合同應作為合資、合作合同的附屬合同或獨立合同報審批機關審批;企業貸款協議、無技術轉讓內容的設備購買、廠房租賃以及土地使用、土地出讓合同等不需報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審批。
(三)合同、章程中有原則性問題,必須要求合作各方修改后再行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