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駐京一些文藝單位和機關、部隊給本單位復員的干部所在地方單位開出不少證明信,證明復員干部過去在軍隊單位時享受過獎金。地方單位收到此類證明后,在研究是否給這部分復員干部恢復附加工資時提出了一些問題。有的單位給發了附加工資,有的沒有發,相互影響,帶來一些矛盾。為了正確處理這個問題,特通知如下:
  一、軍隊干部復員到北京市工作的,其附加工資問題應按北京市革命委員會京革發(71)215號通知執行。即:“在職入伍的復員退伍軍人,入伍前凡是享受獎金或附加工資待遇的,復員退伍后不論是回到原單位還是另行分配到其他單位工作(另行分配的須取得原單位證明),仍應享受附加工資待遇”。
  二、軍隊系統過去實行獎金和實行附加工資的單位,除企業化工廠外,也包括根據原勞動部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關于某些事業單位職工實行經常性獎勵制度的通知》精神、根據總后勤部一九六三年三月二日《關于在軍隊供給制生產單位建立獎金制度的規定》而建立了經常性獎金制度的單位。從這些單位參軍并在參軍前享受從工資基金中開支的經常性獎金的復員退伍軍人,可按北京市革命委員會(71)215號通知精神恢復附加工資。
  三、文藝創作獎、技術革新獎、先進工作者獎等一次性獎勵,不屬于恢復附加工資的范圍;享受過此類獎金的不應做為恢復附加工資的條件,也不應開出享受獎金證明。
  四、駐京各單位對已開出的復員干部享受過獎金的證明要進行核實,凡不符合恢復附加工資條件的,應向接受證明單位說明情況或收回所開出的證明,以便有關單位妥善處理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