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2]法刑字第219號請示已收閱。你們提出3個問題,其中的*9、第三兩個問題,最近即另有統一答復。對于第二個問題,現答復如下:
  對于已判處過再緩一年的死緩罪犯,是否可以再一次判處再緩一年的問題,經與*6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一致認為經判處再緩一年的死緩罪犯,不宜再一次判處再緩一年。對這類死緩罪犯,除個別重新犯罪而又非殺不可的,可報*6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外,其余根據1962年7月26日關于清理在押的死緩罪犯的聯合通知的精神,可減為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