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
  [54]民社字第555號報告收悉。關于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并領得結婚證后,未曾同居,即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中央法制委員會已有規定,應按照離婚手續辦理。此復。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給內務部的報告(1954年11月23日)
  本市有個別男女雙方到區辦理結婚登記,具領結婚證后,沒有幾天就到該區都說結婚是自愿的,現因故不能結婚,并強調雙方始終沒有同居過,等于沒有結婚,要求撤銷登記。經區勸說不必撤銷無效。對這問題我們初步意見:認為男女雙方一經辦好結婚登記,夫妻關系即已成立,若要解除夫妻關系,不論曾否同居,應辦離婚登記。但有些區干部認為他們始終沒有同居過,只有結婚形式,而無結婚實際,如辦離婚登記,未免機械,且使他們以后與別人結婚變成第二次結婚。因此,只須將原結婚登記撤銷,收回結婚證即可,不必辦離婚登記。究應如何處理?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