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條為了有計劃的培養技工,保證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技工學校按產業管理部門分別設置,各產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該部門對于技工的需要設立技工學校,并按照國家批準的技工培養計劃,培養其所需工種的技工。當所設技工學校有剩余力量時,應接受其他部門委托培養的任務。
第三條技工學校以培養四、五級技工為主。學習期限一般規定為二年。各產業管理部根據實際需要、設備條件與培養工種、技術等級的不同,得適當地予以增減。但培養目標不得低于三級技工;年限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四條技工學校的學生,應招收具有高小畢業以上或相當于高小文化程度及身體健康、政治純潔、年滿十六周歲至二十三周歲的青年,經考試合格并填寫志愿書后方可入學。
第五條技工學校由各產業主管部領導,并受勞動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在目前時期,各該部亦得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委托所屬專業局(公司)或廠礦直接領導。
第六條技工學校應派適當人員擔任正副校長,并應健全教導科(處)、總務科(處)等工作機構。
第七條技工學校,一般應有專用實習設備,凡屬培養機械制造技工者,必須設有較為完善的實習工場,實習工場由教導科(處)領導。
第八條技工學校是培養理論與技術兼備的技工。其各類課程的一般比例應是:技術實習占百分之五十至六十,技術理論、政治、文化、體育等課程共占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各校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安排。
第九條技工學校的實習工場,在教學計劃所規定的范圍內,可生產一定數量的成品或接受一定數量的加工訂貨任務。至于實習生產和加工訂貨所需材料周轉金的來源及其收入的處理辦法,由各產業管理部自行規定。
第十條技工學校的實習工場,在安全設備方面應符合勞動保護的要求。
第十一條不屬廠、礦直接領導的技工學校,應由其直屬上級指定學校所在地區的一個具備適當條件的廠、礦企業與之固定聯系,以便在教學和設備等方面,取得該廠、礦企業的指導與幫助。
第十二條技工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制訂編制定員表,定員表應經主管產業部的批準。教職員工與學生配備的比例,一般為一比五至一比八(培養新的師資,不在此限);其中教員與其他人員的比例,由各產業主管部自行編訂。
第十三條技工學校的教師,應盡量作到以專任為主。技術理論教師,應由相當于中等技術學校畢業以上程度的技術人員擔任;技術實習教師,應選拔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及有一般技術理論常識的優秀技工擔任。政治課須配備能夠勝任的教師擔任之。
第十四條技工學校應采取各種方法不斷地提高師資的技術與理論水平,改進教學質量,使能符合生產建設發展的要求(經主管產業部門的批準,學校得從每期畢業生中選拔成績優良者,繼續培養成為新的師資)。
第十五條技工學校的教師,如系調任者,若工作相同,能力相近,而工資待遇有差異者,應盡可能的加以適當調整,做到基本上同工同酬;如系兼任者,應予以適當的報酬;如系專聘者,其工資由學校按其具體情況擬定,報請直屬產業管理部批準。
第十六條對工作成績卓著的教師,應給以名譽的或物質的獎勵。具體辦法可由各主管部擬定試行。
第十七條中央各產業管理部門所屬的技工學校,其招生簡章與招生地區,由各產業主管部決定,征得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同意后,由招生地區勞動部門協助招考。地方國營產業部門所屬的技工學校,其招生簡章與招生地區,由其直屬產業管理部門決定,征得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后實行。但事先均須與招生地區教育部門取得聯系。
第十八條技工學校學生生活待遇,采取人民助學金制。其待遇按中等技術學校規定標準支付;具體辦法由各產業主管部根據不同情況自行擬定。
第十九條技工學校應建立經常考試制度。學生畢業時,應組織考試委員會,由其主管部、(公司)、用人廠礦及當地勞動部門等單位派遣人員會同學校負責人組成之。畢業考試成績的情況,應扼要報告產業主管部、局并分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及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技工學校學生畢業考試合格后,由其主管產業部門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技工學校的畢業生,由其產業管理部門分配工作。如系其他部門委托培訓者,則由委托部門分配工作。對于考試不及格的學生,按其實際程度分配工作或繼續學習,由各產業主管部自行規定。若考試合格的畢業生有多余時,勞動部門應協助分配工作。
第二十二條技工學校的畢業生,必須服從其主管產業部門的統一分配。各產業部門可適當規定畢業生的必須服務年限。
第二十三條技工學校的開辦、變更與停辦、由其產業主管部征得中央勞動部同意后審查批準,并報學校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查。
第二十四條技工學校應將招生、教學、實習等初步計劃,報告其產業主管部,各產業主管部應根據各技工學校的初步計劃制訂統一的培訓計劃及教學計劃,并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備查。
第二十五條技工學校的所有財產,為產業管理部門的教育事業財產,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條各產業主管部得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經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批準后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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