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8日,財政部發布《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相關小企業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鼓勵提前執行。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相比,《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很大一個亮點就是著眼于會計與稅法的趨同,盡量減少會計規定與稅收政策的差異,甚至允許部分會計要素的核算方法采取稅法規定。這樣有利于減少小企業的納稅調整,降低納稅成本,也便于稅務機關服務企業納稅和進行稅收征管。本文通過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對比,著重從會計計量屬性、分期收款銷售、資產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長期待攤費用、企業所得稅處理這幾方面來分析《小企業會計準則》如何向稅法靠攏的。
  一、會計計量屬性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分別規定,小企業的資產、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應當按照成本計量。即資產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顒又袨閮斶€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而新企業會計準則在會計計量屬性方面引入了公允價值、現值的理念,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用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或公允價值等會計計量屬性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與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相比,歷史成本更具有可靠性,因為歷史成本是發生交易時的實際成本,是由客觀經濟業務所確定的,不摻主觀因素,經得起檢驗。相反,如果在期末采用公允價值或者現值計價,需要會計從業人員運用職業判斷,不同的會計人員對這些概念會有不同的認識,會計處理的結果也可能大相徑庭。《小企業會計準則》從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考慮了小企業會計從業人員的知識結構和能力水平,減少了職業判斷的運用的空間。
  在稅法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稅法上之所以強調以歷史成本作為資產的計稅基礎,首先是考慮到歷史成本在會計上的可靠性。其次是考慮到稅收征管實踐的需要,因為只有歷史成本是固定的,若想用其他方法來確定計稅基礎,將考慮不同的人、不同的環境等多種因素,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同時花費的資源成本也較高,不利于稅收征管。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小企業會計準則》單一的歷史成本計量屬性更適應稅收要求,避免了因會計計量屬性與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不同而產生的納稅調整,減輕了企業的會計核算的負擔。同時也有利于會計人員的掌握和稅務部門的監管。
  二、分期收款銷售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銷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镀髽I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五條規定,分期收款銷售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由此可見,相對于新企業會計準則而言,《小企業會計準則》對分期收款銷售的確認時點和計量金額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簡化了會計核算。
  在稅法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第二十三條《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兩個稅法的規定與《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完全一致?,F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是在企業會計準則正式實施后才頒布實行的,為了減少財稅之間的差異,很多地方都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了調整,但對于這項業務為什么仍延續以前的做法呢?原因在于這項業務的財稅差異是暫時性差異,在整個款項回收期內該項業務引起的應稅所得是一致的,更重要的是與增值稅政策的銜接。
  三、資產減值準備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六條規定,小企業的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摒棄了新企業會計準則“除貨幣資金和按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以外其他資產均有可能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規定相比。
  在稅法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也就是說稅法不認同會計上所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計提了資產減值準備的,要對此進行納稅調整。顯然,《小企業會計準則》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做法,是為了與稅法一致,其優點是避免了納稅調整,因為資產減值損失只是暫時性差異,前期調增了應納稅所得額后期將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這對小企業來說無論是從會計核算還是從納稅調整來說無疑有難度。
  《小企業會計準則》還分散的明確了各項資產的實際損失的認定標準和核算方法。筆者總結了一下,對于各項資產實際損失的確定標準,《小企業會計準則》參照了《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中的實際損失的認定標準。對于資產實際損失的核算,均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中反映。這樣既有利于小企業準確核算資產損失,也有利于稅務部門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核算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進行會計處理。在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按照應分得的金額確認為投資收益。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相比,《小企業會計準則》不再要求企業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其對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會計核算方法較為接近收付實現制。在稅務處理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即不論企業會計上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上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時,投資企業應確認權益性投資所得的實現。也就是說,稅法上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已偏離了權責發生制,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而權益法對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更接近于權責發生制,對于在權益法下會計與稅法之間因確認的時點和計量金額的不同而產生的差異,要進行納稅調整?!缎∑髽I會計準則》的規定則避免了這種差異的出現。并且,在成本法下,只有所獲得的投資收益超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時,才沖減初始投資成本,否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直保持不變。這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期間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的規定相一致。
  五、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確定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第三十條明確指出,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并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即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攤銷期限的確定應當考慮稅法的規定,如各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不能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所提的最低年限。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其應用指南規定僅指出,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卻沒要求必須遵循稅法的規定,理論性較強,缺乏可操作性。
  六、長期待攤費用的核算內容和攤銷期限與稅法保持一致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小企業的長期待攤費用包括: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等。比新企業會計準則的核算范圍多了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新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列入當期費用。其中,《小企業會計準則》關于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認定標準,與《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完全一致。
  在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年限上,《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也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完全一致。而企業會計準則對此沒有這么明確的規定。
  七、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小企業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即小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確認所得稅費用。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相比,應付稅款法不要求企業計算遞延所得,這是因為《小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消除了小企業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需要小企業進行納稅調整的交易或事項較少。對于未能完全消除會計與稅法之間的暫時性差異,如小企業在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收到用于補償小企業以后期間相關費用或虧損的其他政府補助,《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八十六條則要求小企業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增加納稅調整的說明,披露“對已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列示項目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
  綜上所述,《小企業會計準則》拿捏了“小”的分寸,定準了小企業外部信息主要使用者——稅務機關的需要,對小企業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進行了簡化處理,減少納稅調整降低納稅成本。另一方面,為了做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配套實施工作,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和銀監會等五部委于2011年11月下發了關于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意見(財會[2011]20號),文中提出: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提高稅收征管水平,促進小企業稅負公平,積極推進、引導小企業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建賬建制。廣大小企業應當以此為契機,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建立健全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及時、規范的辦理稅收查賬工作,合理規避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