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差異原因
  1.服務目的不同:企業所得稅的目的是及時征稅和公平納稅,以服務于國家利益為主要出發點,所得稅法以其合法性和強制性為其主要特征。而會計準則以服務于企業主體的利益相關者為主要出發點,目標是確認、計量和報告企業收益,盡可能精確地計算企業經營成果,為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提供依據,為投資者和債權人提供決策依據,向會計利益相關者提供有利于決策的財務信息。
  2.服務對象不同:企業所得稅法服務對象即納稅主體,會計準則的服務對象為會計主體。納稅主體,是指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而會計主體,是指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空間范圍。在一般情況下,納稅主體與會計主體是一致的,一個納稅主體也是一個會計主體。在特定條件下,納稅主體不同于會計主體。
  3.遵循原則不同:(1)權責發生制原則涵義不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稅務利潤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2)相關性原則涵義不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而所得稅法相關性的含義是與納稅相關。(3)會計準則重要性原則與所得稅法的法定性原則不同。(4)會計準則謹慎性原則和所得稅法據實扣除原則不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而稅法一般堅持在有關損失實際發生時再申報,費用的金額必須確定。
  4.會計計量基礎不同: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會計準則并不限制用其他方法計量。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定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關于收入、利得確認與計量的差異
  1.收入確認與計量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會計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應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會計準則對收入實現的確認注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實質條件”,而稅法側重于貨款的結算和發票的開具等“形式條件”。雖然所得稅法對于銷售商品應稅收入的確認與會計準則基本一致,體現了權責發生制的確認原則,但不考慮納稅人收入的風險問題和繼續管理權問題。
  2.投資收益確認與計量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持有收益和處置收益都確認為投資收益;而稅法明確區分股權投資所得(持有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處置收益)。由于股權投資所得是從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而來,已在被投資企業征過所得稅,稅法規定僅對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率差的部分進行補稅;而股權轉讓所得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應全額計入稅務利潤。
  三、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關于損失確認與計量的差異
  會計準則界定的“資產減值損失”,是指企業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而形成的損失。“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關于費用、損失確認與計量的具體差異主要如下:
  1.薪酬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并根據受益對象分別計入有關成本或費用。所得稅法規定,只有實際支付的職工薪酬才能在稅前列支。
  2.租賃費用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融資租賃的承租人,發生的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的各個期間進行分攤,當期的融資費用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經營租賃的承租人,對于經營租金,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①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②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3.職工福利費支出差異:會計準則把職工福利費是計入“職工薪酬”這個科目,即將職工福利費列入職工薪酬范圍核算。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4.業務招待費支出差異: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屬于企業的一項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會計核算中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差異:在會計處理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均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6.捐贈支出差異分析:在會計處理上,捐贈支出均列入營業外支出。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非公益性捐贈和贊助,不得稅前列支。
  7.借款費用差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除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8.資產損失差異:企業會計準則將資產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等項目,作為會計利潤的抵減項。所得稅法對企業發生的合理損失允許企業在稅前扣除,但是,為了加強對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保證企業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真實性,所得稅法要求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資產損失和資產減值準備,企業一律不得所得稅前列支。
  四、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關于資產確認與計量的差異
  1.固定資產差異:會計準則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所得稅法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的應進行納稅調整,因為不符合稅法的確定性原則,不應按估計價值計算折舊稅前扣除;應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確定其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并在稅前扣除。
  2.無形資產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企業預期消耗該項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無法可靠確定消耗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而稅法對無形資產的攤銷不僅規定了攤銷方法,而且規定了攤銷年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攤銷費用,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少于10年。因此,相應的納稅調整不可避免。
  五、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協調
  首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等國家機關之間應當加強溝通,在相關制度出臺前征詢對方意見,避免不必要的差異;其次,國家稅務機關對于會計處理已經比較規范的業務,在堅持稅法自身原則的同時,應積極與會計準則協調;第三,企業會計核算應當為國家稅務機關的稅收監管提供必要的信息以減少征稅成本,會計準則制定機關可以考慮對此類信息規定強制披露的要求;最后,規模較大的企業可以在財務會計核算外增加稅務會計的核算,即按照稅法要求對經濟業務重新進行會計處理,為稅務部門和企業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保證應納稅款的準確性和及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