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依法向票據債務人(如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請求支付票面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第一次權利)和追索權?(第二次權利)。其取得方式遵循“合法持有、形式合規、善意無過失”三大原則。以下通過具體場景說明不同取得方式的適用規則。

原始取得是持票人首次、直接取得票據權利的方式,不依賴前手權利,分為兩類:
?1.發行取得
定義:通過出票人的出票行為直接取得票據權利。
案例:
企業A向供應商B開具一張100萬元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B作為收款人,通過出票人A的交付直接獲得票據權利。這是最常見的原始取得方式,也是其他取得方式的基礎。
要點:
票據必須完整(包含金額、付款人、收款人等要素);
出票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票據未被偽造或變造。
?2.善意取得
定義:從無權處分人處合法取得票據,且受讓人無惡意或重大過失。
案例:
C公司員工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一張未背書轉讓的匯票私自出售給不知情的D公司。D公司支付合理對價且未發現異常,即可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規則:
受讓人需支付合理對價;
受讓人需盡到基本審查義務(如背書連續性、票據真偽);
原權利人因自身過失(如票據保管不當)導致票據流失時,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
?繼受取得:通過“流轉”獲得權利
繼受取得是從前手權利人處間接取得票據權利,分為兩類:
?1.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
定義:通過《票據法》規定的背書轉讓、保證等行為取得權利。
案例:
企業E收到客戶F背書轉讓的銀行承兌匯票,E通過合法背書成為持票人,享有完整的票據權利。
規則:
?背書連續:票據轉讓需通過連續的背書鏈條證明權利合法性;
?對價支付:若未支付對價(如無償贈與),持票人權利不得優于前手(如前手存在權利瑕疵,持票人亦受限制)。
?2.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
定義:通過繼承、稅收、企業合并等非交易方式取得票據。
案例:
持票人G因車禍去世,其子H依法繼承一張未到期的商業匯票。H雖未支付對價,但可繼承票據權利,但若G生前通過欺詐取得該票據,H的權利將受限制。
風險提示:
繼承取得的票據需通過公證或法院裁定確認權利;
企業合并中取得的票據需審查原企業的債務糾紛,避免連帶責任。
?特殊場景與限制
?1.無償取得
場景:通過贈與、稅收等無對價方式取得票據。
案例:
地方政府因企業J欠稅,依法扣押其一張支票并轉交給國庫。國庫雖未支付對價,但可行使票據權利,但若J的票據存在偽造,國庫權利將受限。
限制:
持票人權利不得優于前手;
需提供合法依據(如稅務憑證、繼承公證書)。
?2.非法取得
場景:通過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
案例:
K公司員工李某偽造公司印章簽發匯票,并出售給L公司。L公司明知票據來源非法仍接受,無權主張票據權利。
后果:
票據無效,持票人需返還票據或賠償損失;
惡意持票人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實務操作與風險防范
?審查票據真實性:
電子票據通過銀行系統驗證數字簽名;
紙質票據使用防偽檢測儀核對水印、安全線。
?確保背書連續性:
每手背書需與票據記載一致,避免跳名、漏章;
電子背書需在區塊鏈平臺留痕,防止篡改。
?留存交易證據:
保存合同、付款憑證、物流單據,應對可能爭議;
無償取得的票據需保留公證文件或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