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勞動(人事勞動)廳(局),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勞資部門:
  經國務院辦公廳協調,人事部、勞動部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的管理問題形成一致意見。國務院辦公廳的協調意見,業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的協調意見
  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的職責分工問題,在《工人考核條例》和勞動部、人事部的“三定”方案中已經作了明確規定,主要是勞動部綜合管理全國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人事部組織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兩部都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二、勞動部綜合管理全國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主要是加強宏觀管理,負責綜合研究制訂有關規劃和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試題,并組織指導建立工人考核委員會、認定考核組織、核發《技師合格證書》和《技術等級證書》等工作。人事部組織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是具體管理,可結合實際需要制訂具體政策、辦法,但要納入勞動部的綜合管理。對機關、事業單位特有的技術工種和新出現的技術工種,其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也應納入勞動部的綜合管理。在具體工作中,兩部門都要主動協商、通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和機關、事業單位的作用。
  三、根據機關、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的需要,人事部可以組織指導對工人的思想表現、工作實績、技術水平等進行考核認定并印發相應的證書,作為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工人上崗和兌現工資的依據。這種考核認定,主要體現工人的崗位特點和要求,考核認定的具體方式可以有所不同,應允許地方和行業主管部門自行確定。該證書可由人事部統一印制,證書名稱要符合只限于機關、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要求,應與《工人考核條例》規定的證書有顯著區別,以免引起歧義。
  四、勞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成立的工人考核委員會,應吸收人事部門的同志參加。人事部門可自行選擇確定考核機構進行上述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考核認定工作,要避免新建考核機構和進行內容重復的考試。
  五、上述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人事部、勞動部以前分別下發的與上述意見不符的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