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進行全國外商投資企業、臺港澳僑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履約情況檢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吉林省外經局,湖南省招商局,海南省經濟合作廳,哈爾濱、廈門外資局,深圳外資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委:
改革開放16年來,我國吸收外商投資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績,截止1994年底,全國已批準外商投資企業、臺港澳僑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22萬多家,其中開業企業近10萬家,實際使用外資金額近千億美元。外商及臺港澳僑投資企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新的增長點。但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許多企業的情況也發生了較大變化,有的企業中外投資者沒按合同、章程規定的期限出資;有的企業未按規定的出口比例出口產品;部分企業已到期終止或因資金逾期不到位被審批、登記機關撤銷;有的企業存在超范圍經營、未經批準收購產品出口及為享受外資優惠政策搞假合資等違法行為;還有歷年漏報、錯報統計數字等情況。為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全面準確地掌握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的實際情況,更加積極、有效、合理地利用外資,我部決定今年對全國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履約情況及企業基本情況進行一次較全面的檢查和摸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國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履約情況檢查工作由外經貿部統一組織領導,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二、目的:一是對中外方投資者及企業執行合同、章程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核查資金到位和產品出口情況及有無嚴重違法行為。對檢查合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換發新的批準證書(新版批準證書由外經貿部統一印制)。通過檢查督促中外投資者和企業嚴格執行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產品出口比例和其他各項義務。二是摸清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的底數,全面準確地了解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現狀,完善現有統計資料和統計數據,為宏觀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三、檢查對象是1994年底以前批準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各級外經貿部門應要求企業積極配合,如實填報有關數據和提供有關資料,以保證檢查和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換發批準證書的條件:對依法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投資者履行了合同、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企業依法經營的予以換發批準證書。中外投資者無正當理由不出資,或未按合同、章程規定的期限如期繳清出資,可依據有關規定限期繳清出資后換發批準證書或撤銷批準證書;中外投資者和企業拒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或有嚴重違法行為及假合資企業,依法撤銷其批準證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地情況制定具體換發標準,撤銷批準證書必須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并正式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換發新批準證書時,原批準證書一律繳回,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統一銷毀。
五、各地在檢查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六、時間安排:接此通知后各地即可開始檢查工作,根據附表的格式,各地可自行印制調查表,并分發到企業,調查表應于9月中旬以前填報完成。我部將于7月底前完成計算機專用軟件開發,8月上旬對各地有關人員進行短期培訓(具體安排另行通知)。各地檢查換證工作在10月份完成,11月15日以前將匯總數據報送我部(軟盤),年底前完成全部統計分析工作。
七、自今年10月1日起新的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一律使用新的批準證書,1995年1至9月批準設立的企業自1996年4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精神換發批準證書,換證工作應于6月30日前完成。
這是改革開放以來外經貿系統*9次對全國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換發新的批準證書,涉及范圍廣、時間緊、工作量大,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一定要認真準備、精心組織,充分發揮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的作用,保證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聯系單位:外經貿部外資司三處聯系電話:5197324;5197326傳 真:5197302
附件: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略)
附件二:填表說明
一、填報單位:
本表由1994年12月31日前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填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廳(委)和國務院各部、委、局分發、審查、匯總、上報。
二、填表說明:
(一)表中沒有注明語種時,應一律填寫中文或阿拉伯數字。
(二)表中標有“★”的欄目由匯總單位填寫,其它每項由企業填寫,沒有的項目填寫“無”,外商獨資企業不填有關投資中方的欄目。
(三)表中有“□”部分應用“√”標識,每欄只允許選擇一項。
(四)表中要求按不同幣別填寫的金額單位,應按當時匯率折算。
(五)“企業基本情況表”中:
1、電話、傳真欄中“-”以前填寫區號:電話、傳真多于一個時,用“,”隔開;分機電話多于一個時,用“/”隔開。例如:010-5191188-120/121,5193456,5193457
2、“職工人數”:是指在企業工作并由企業支付工資(薪金)的各類人員(不包括臨時聘用人員)。
3、“外籍職工人數”:臺、港、澳、僑人員也填入此欄。
4、“經營范圍”:是指經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中規定的經營范圍。
5、“生產規模”:是指企業達到的實際生產規模。
6、“行業分類”“行業代碼”:是指根據國家統計局頒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中分類原則區分的行業類別及相對應的代碼。
7、“企業類別”中:
“合資”: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合作”:是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獨資”:是指外資企業。
“股份”:是指中外股份有限公司。
“其它”:是指除“合資”、“合作”、“獨資”、“股份”以外類型的企業或經濟組織。
8、“老企業改造”:是指在投資中方原有企業基礎上建立的。
9、“審批機關名稱”:是指根據審批權限批準合同、章程的機關名稱。
10、“批準的經營年限”是指經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的經營年限。合同、章程中規定無期限的應填寫“長期”。
11、“兩類企業情況”中:
“產品出口企業”:是指經有關審核確認機關確認,并獲得“產品出口企業”證書的外商投資企業。
“先進技術企業”:是指經有關審核確認機關確認,并獲得“先進技術企業”證書的外商投資企業。
12、“土地使用權取得”中:
“作價投資”: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中方合營者將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或合作條件投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劃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分年向國家繳納場地使用費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出讓”: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向國家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取得國家出讓的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
“租賃”: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支付租金,隨同租賃建筑物取得土地使用權。
“轉讓”:是指外商投資企業支付轉讓費,通過土地開發者,使用者轉讓國家出讓的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權。
(六)“企業投資狀況表”中:
1、“增資后投資總額”:是指經審批部門批準,企業增資后的投資總額。
2、“增資后注冊資本”:是指經審批部門批準,企業增資后的注冊資本總和。
3、“實際投資情況”中
“認繳投資額”:是指按企業合同或章程規定的注冊資本中的中、外方認繳的出資額。
“實際投資額”:是指截止1994年底,中外方實繳的出資額。
“貨幣”:是指人民幣或外匯資金。
“實物”:是指作為投資的機器、設備、廠房、辦公用品、運輸工具等。
“技術”:是指投資者作價投資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標使用權等。
“企業借款”:是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向境內、外金融機構或投資者的借款。
向在我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借款視同境外借款,填入境外借款欄。
股份公司“注冊資本”欄按股票面值總額計算填寫,“實際投資額”欄按實際發行價總額計算填寫。
境內發行公眾股計入中方項下,境外公眾股(包括港澳地區)計入外方項下。
(七)“投資者情況表”中
“企業性質”:是指投資中方營業執照中確定的企業性質。
“境外中資企業”:是指在境外設立的中資控股的企業。
(八)“經營狀況表”中
1、“總產值”:是指從事工業、農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等物資生產部門的外商投資企業,按我國現價計算當年的總產值。
2、“銷售(或營業)收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出售其產品的收入和提供勞務技術服務的收入,或從事商業,飲食,公用事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收入。
3、企業出口情況”中
“直接出口收入”:是指企業直接出口產品的外匯收入總值。
“外貿代理出口”:是指企業將其自產產品“委托”境內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的收入總值。
“外貿收購出口”是指企業將其自產產品“賣斷”給境內外貿公司并由其出口的收入總值(折算成美元)。
4、“企業盈虧狀況”中
“稅后利潤”:是指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額。
“虧損額”:是指企業實現的利潤呈現負值,填表金額前加“-”號。
5、“繳納稅金”:是指企業按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繳納各種稅金的總額。包括所得稅、增值稅、關稅等。
6、“資產總額”:是指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以及長期投資和在建工程等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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