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快和深化對外貿易體制改革,搞活流通,鼓勵國內出口商品深加工,滿足其加工再出口所需的部分原材料、輔料,減少審批手續,有利于大進大出,放開經營的精神,現對“以出頂進”業務以外匯計價結算法規補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對本地區企業之間使用自有外匯額度買賣生產出口產品所需原料、輔料,由賣方所在地的外匯管理分局負責審批。跨地區之間的由賣方所在地的外匯管理分局負責審批。
二、各地外貿公司用于換購農副土特產品,使用自有外匯額度購買彩色電視機、電冰箱、自行車等商品,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審批。
三、*9、二項結算辦法:由買方支付所購商品以人民幣計算貨款的同時將相應的外匯額度交當地外匯管理分局,由外匯管理分局劃轉到賣方外匯額度帳戶。
四、*9、二項作價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該項業務成交后,不作出口統計,不計提出口留成,只是外匯額度的劃轉。
五、各外貿公司(工貿公司)為加工出口商品用“以出頂進”方式購進原輔材料,凡屬國家進出口計劃內商品,不論使用何種外匯,仍按經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法規報經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后,以外匯計價結算,計入完成出口計劃任務內,并計算出口商品留成。凡未經經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以出頂進”業務,中國銀行不予以辦理結匯。
六、各地經貿廳(委、局)和外匯管理分局、中國銀行分行要嚴格把關,認真執行本通知各項法規,并請各地外匯管理分局于年終將上述*9、二項的審批情況報經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七、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