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外貿易外匯收支統計是對外貿易業務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外貿易外匯收支統計工作,是為國家有計劃地調撥使用外匯資金,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經濟效益和發展對外貿易服務的。
二、對外貿易外匯收支統計的主要任務是: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對外貿易外匯實際收支情況;監督和檢查外匯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為各級領導和有關單位了解情況,決定政策、指導工作和編制計劃提供依據。
三、對外貿易外匯收支統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外貿局和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以及各部委進出口公司的對外貿易外匯收支統計工作。
(一)對外貿易出口的收匯統計,以誰經營承包誰填報和不重不漏為統計原則。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外貿局負責本地區所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各類進出口公司和企業的出口收匯統計;
2、各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負責統一經營和自營商品出口收匯統計;
3、各部委進出口公司負責本系統自營商品出口收匯統計。
(二)對外貿易進口支出統計,以誰經營誰填報和不重不漏為統計原則。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外貿局負責管理本地區各類外貿(工貿)進出口公司進口支出統計;
2、各外貿(工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負責本公司經營的進口支出統計;
3、各部委進出口公司負責本公司經營的進口支出統計。
四、對外貿易外匯收支統計為結匯數,以銀行水單作為外匯收支統計的原始憑證。外匯收支統計的指標有出口收匯(現匯和記帳)和進口支出(現匯和記帳)。
(一)出口收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各類進出口公司和企業,在當年實現的出口商品的外匯收入,包括上年出口商品在本年收取的外匯。包括范圍:
1、國家計劃內出口收匯和超計劃出口收匯;
2、中央周轉外匯進料加工商品出口收匯;(按全額統計)
3、以進養出周轉外匯進料加工商品出口收匯;(按全額統計)
4、地方周轉外匯進料加工商品出口收匯;(按全額統計)
5、外匯貸款出口商品收匯;(按全額統計)
6、代理地方、部門出口商品收匯,指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或單位委托由外貿公司(或工貿公司)代理出口商品收匯,由代理方按出口收匯全額統計。
7、“以出頂進”方式出口商品收匯。即經經貿部批準的以外匯計價結算的供應國內外貿企業及友誼商店、華僑商店、外輪供應公司、廣州貿易中心、經濟特區、三資企業的出口商品收匯;
8、展品、樣品、寄售商品及小賣品出口收匯;
9、來料加工收匯,即來料加工的工繳費收入;
10、對口合同各作各價出口收匯,即對口合同各作各價工繳費和增值收入;
11、補償貿易出口收匯;
12、其它出口收匯。
不包括:1、邊境小額貿易;2、地方易貨貿易;3、總公司高虧易貨貿易;4、三資企業的出口商品外匯收入(包括企業自行出口和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的)。
(二)進口支出,指有進出口經營權各類進出口公司和企業,在當年經營的進口商品付匯的外匯支出。
1、“中央進口用匯”包括:
(1)國家計劃安排項下進口支出;
(2)中央周轉外匯進口支出;
(3)以進養出周轉外匯進口支出;
(4)中央專項進口支出;
(5)出口基地專廠專車間進口支出;
(6)外貿包裝物料進口支出;
(7)中央外匯進口項目考察、訂貨出國小組支出;
(8)中央外匯進口商品的運費、保險費及其它費用支出;
(9)其它中央進口支出。
2、“地方、部門使用自有外匯進口用匯”包括:
(1)出口商品留成外匯進口支出;
(2)中央下撥的地方外匯進口支出;
(3)地方周轉外匯進口支出;
(4)短期外匯貸款進口支出;
(5)地方黃金生產分成外匯進口支出;
(6)非貿易留成外匯進口支出;
(7)自有外匯進口商品的運費、保險費及其他費用支出;
(8)其它自有外匯進口支出;
(9)統借自還進口支出。
3、“國家統借統還外匯貸款進口支出”。
不包括:1、邊境小額貿易;2、地方易貨貿易;3、總公司高虧易貨貿易;三資企業的進口商品外匯支出(包括企業自行進口和委托外貿代理進口支出)。
五、各級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和各類進出口公司,必須嚴格按本外匯收支報告制度的法規及時、準確、全面地填報各項貿易外匯收支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和拒報。
六、各地經貿廳、委、外貿局、各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各工貿公司要加強對貿易外匯收支統計的領導工作,根據統計任務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專職統計人員要穩定,不要輕易調動,兼職統計人員要定人,并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做好貿易外匯收支統計工作。
七、本法規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試行。
附件一:出口收匯和上繳中央外匯統計月報表
附件二:出口收匯和上繳中央外匯統計月報表
附件三:對外貿易進口支出統計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