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國家銀行在農村金融工作中的有力助手。據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目前在全國十五萬多信用合作社干部中,還約有四分之一的干部口糧和更多一些干部的副食品、日用品供應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影響他們的生活和工作。希望你們按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日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社干部口糧問題的請示報告》,對信用合作社脫產干部的口糧,全部改由國家供應;他們的副食品和日用品也應當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農村信用合作社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第十三條的規定,按照公社同級干部待遇標準,由商業部門供應。
  現將中國人民銀行的報告轉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自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日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社干部口糧問題的請示報告》以后,信用社的干部口糧,大部分地區已由國家供應,還有一部分地區只供應一部分干部的口糧或者沒有供應。根據十九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報告:全部或基本解決的有內蒙古、遼寧、浙江、江西、湖南、四川、貴州等七個省、區;大部分已經解決,少數地區還沒有解決的有河北、上海、江蘇、安徽、福建、廣東、河南等七個省、市;大部分還沒有解決的有甘肅、山西、新疆、青海、寧夏等五個省、區。以上十九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一九六二年底統計,信用社脫產干部約為十一萬七千人,口糧問題沒有解決的約三萬人,約占四分之一。此外,信用社干部的副食品和日用品供應,大部分地區沒有按照當地公社同級干部標準供應或者沒有給予供應。
  信用社干部口糧和副食品、日用品供應問題沒有解決的主要原因是:
(一)少數地區商品糧供應指標不足;
(二)有關部門對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社干部口糧問題的請示報告》有抵觸思想。有的認為國家的定級干部才算是脫產干部,信用社干部不是國家干部,口糧不能由國家供應;有的地方硬卡一社一人,對部分業務量較大,有兩三個干部的信用社,也只解決一個人的口糧;
(三)有的地方商業部門認為信用社干部的副食品、日用品供應問題,在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社干部口糧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語中沒有明確規定,要求進一步明確。
  為了管好國家支援農業的資金,應當充分發揮信用社的助手作用,信用社除了經營好本身存放款業務以外,中央還要求他們擔負起一部分檢查各項貸款使用效果的任務,信用社的任務比去年加重了。因此,妥善解決信用社干部口糧和副食品、日用品的供應,使他們能夠專心做好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我們的意見:目前對信用社脫產干部口糧還沒有全部解決的地區,應當根據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日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社干部口糧問題的請示報告》,全部由國家供應。個別縣商品糧供應指標確實不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考慮解決。
  信用社干部的副食品、日用品,也要按照公社同級干部的待遇標準,由商業部門供應。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執行。
  1963年3月19日